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上传时间:2019-05-07
发布者:dhxy
阅读:
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1.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的,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第二次通报批评时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2.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休学时间不算在处分期内。
第五条 毕业前(6月30日)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在毕业当年4月30日前察看期满六个月可以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学院根据本人察看期悔改表现形成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经调查核实,确认表现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在校期间处分未解除之前,再次违纪的学生在原处分等级基础上加重一级;
2.违纪后不配合学校调查取证,故意隐瞒事实,订立攻守同盟,设置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的;
3.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扩大事态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对当事人及处理此事的教师进行恐吓威胁的;
6.违纪后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7.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等违纪的;
8.一方两人及以上打群架的。
第三章 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学位(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以考试作弊认定,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二次作弊的;
5.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贪污、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在10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以上情况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分。案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揭发检举者,视其情节和表现,适当从轻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为他人窝赃、销赃者,除退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组织、参与、旁观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2.对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在赌博场合围观赌博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肇事、打架者的处分:
1.两人打架,未造成伤害,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围观、干扰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等不良影响,给与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含)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3.组织、策划多人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及以上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邀约或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或持械打人,打架后威胁、恐吓、勒索财物的,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对酗酒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后辱骂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酗酒后打人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含)以上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后损坏公共或个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酗酒后情绪失控,发生吵闹等问题,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召集或提供场所、赌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吸食毒品、参与贩毒或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视情节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学校宣传、传播、进行宗教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教学及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损坏消防、用电安全设施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的处分:见《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校内禁止使用(拥有)加热棒、电热壶、电热毯、电吹风、变频插排等易产生安全问题的电器等设备及使用酒精锅等明火设备,对违反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期间第1次使用(拥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校期间第2次使用(拥有)给予记过处分;
3.在校期间第3次使用(拥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校期间第4次使用(拥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相应配套设施损坏,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要按价赔偿相应设施;
第二十一条 校内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器具等违禁器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管制刀具给他人造成伤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存放、饲养任何动物,如违反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期间第1次发现养动物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期间第2次发现养动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期间第3次发现养动物给予记过处分;
4.在校期间第4次发现养动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在校园内存放、饲养任何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向窗外乱丢垃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未经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寝室给予警告处分。带校外异性人员进入寝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6.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喝酒等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活动、张贴野广告等,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对旷寝的处分:22:30以后归寝算晚归,两次晚归算一次旷寝,24:00以后归寝算为旷寝,节假日也计算旷寝。
(1)一学期内第1次旷寝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第2次旷寝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内第3次旷寝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内第4次旷寝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对于替寝及伪造公寓假条行为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利用互联网络制作、复制、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不允许的信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登录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网络等其它形式的贷款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网络上发表不实、不良、不当言论或使用污言秽语攻击、辱骂学校及师生,影响学校声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破坏网络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煽动、组织非法集会,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为恶意领取国家、学校奖助学金,伪造不符合事实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贫困证明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创新学分、德育学分材料或成绩获取来源不真实、存在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取消相应学分;
3.在校期间,由他人替课、替寝、替早操,在校生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具体为:
(1)卖课、替课、替寝、替早操1次,在校生双方均给予记过处分;
(2)卖课、替课、替寝、替早操2次,在校生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卖课、替课、替寝、替早操3次及以上者,在校生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买课、替课、替寝、替早操等扰乱教学行为,加重一级处分。
4.伪造开具虚假假条,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1.调戏侮辱异性或严重骚扰他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辱骂教职工、不服从管理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张贴、书写、散发含有不当内容的海报、标语、传单、条幅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治安、防火、用电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5. 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在校内翻越学校围墙、栅栏,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8.组织、参与进行非法和其他不当活动,造成集体和他人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在学校规定的禁烟区域、教学楼、公寓等公共区内抽烟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章 惩处的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学院决定,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工部提请主管校长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工作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处分审批表。处分审批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直接填写处分审批表;记过及以上的,由学工部统一下发处分通知书及处分审批表(各学院应该自行下载),由学院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本人签字确认,并组织学生填写处分审批表。处分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由辅导员及两名以上学生现场签字确认后,视为送达本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如果学生无异议,在处分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填写《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将学生违纪事实、检讨材料、相关证据等过程材料,报学工部备案;
(五)开除学籍处分材料,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果对处分有异议,可以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进行复查,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具体见《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处分解除程序
警告和严重警告到期自动解除处分,记过和留校察看按以下程序解除处分。
1.受处分学生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2.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日常表现有辅导员组织该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3.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15日向处分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4.所在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审批表后,需对拟解除处分的学生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由学院相关领导签字后上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接到解除处分材料后,对学生解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学生工作部行文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积极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