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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传时间:2019-05-07

发布者:dh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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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 学工部为学生学籍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新生,持《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要有正当理由且在规定时间内(新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复查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学校新生复审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明确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提交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合格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具体程序按照“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以及在校生关于休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规定截止日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资助体系等有关措施予以解决,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籍总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在校生应征入伍(含武警部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章 学习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具体按照《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实施细则》《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考试课(考查课)在考试前一周,各学院(部)要组织任课教师对学生考试(考查课)资格进行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考查)资格:

(一)理论课、理论+实践课、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四分之一者;

(二)集中实践环节累计超过该环节学时的十分之一者;

(三)集中实践环节(全天工作室)累计超过该环节学时的二十分之一者;

(四)网络课程学习有刷课、代替上课(考试)等行为者。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填写《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成绩复查审批表》,向开课学院(部)申请复查,如确系成绩有误,审批通过后,教务部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更改。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考查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如考生住院、考生家中有重大变故等原因)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因病住院考生,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中有重大变故者凭变故者工作单位或家长证明,由考生本人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学单位综合办公室留存,经教务部审核备案后按缓考处理,否则视为缺考。缓考时间与补考时间一致,缓考手续不能补办。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缺考学生除外),可以参加下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免费补考。专业认知实习、思政实践、军事技能训练、公共选修课、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学校不组织补考,只能重修。第一至第七学期,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学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补考期间不能办理缓考手续。补考不及格或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缺考、作弊(违纪)的学生,成绩按0”分(不及格)记载;补考课程考核合格后按60分(及格)记载。

第二十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体育俱乐部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后,体育俱乐部安排学生参加其他环节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及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并记载(成绩不得超过60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校参军入伍退役后入学学生,免修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体育课,成绩按优秀记载。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未修的体育课程成绩按优秀记载,已修成绩不予修改。

第二十二条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经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的学生,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定,重复修读的课程(环节)按其高分计载。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其他不符合条件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本人提出申请,理由充分,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二)转出办理。学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录取名册、转学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网站公示截图,转学审批表由校长签字、盖章。

(三)转入办理。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同意转入,校长在转学审批表签字、盖章。

(四)学校将转入相关转学材料3个月内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五)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一学年所选修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公共限选课)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应修学分50%者,给予降级。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学生患身体、心理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4以上者;

(二)出国留学、到国际组织实习、从业、创业等原因须中途停学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确因病重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一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后,可酌情根据创业情况办理续休时间(续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报销按照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一)因身体、心理疾病或受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已恢复健康,并出具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年级,则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相关续修或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五)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前未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离校一年内,本人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学工部审核通过,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学业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审核。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毕业前(630日),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查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社区向学校提供其工作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原学习所在学院研究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授予学士学位并采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上传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工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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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2日